当公司法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后,其债权委员会将拥有以下权利及职责:
有权要求所有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以及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就他们所执行的任务或掌握的信息进行详细阐述或是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该委员会还有权对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置行为进行严密审查;
此外,该委员会还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最后,如果债权人会议赋予了它相应的权力,那么该委员会还可以承担起债权人会议委托给它的其他各项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