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案件中,如果原告方当事人为数众多而又必须进行行政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可依法由当事人相互推荐代表人进行代表,在此情况下需明确列出代表人为诉讼的主要原告方代表,并详细阐述其他参与人员的角色与地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表人针对相关诉讼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会直接影响及他所代表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重要事项,这些都需要得到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