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指纹与签名皆难以进行转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指出,当双方以签署合同书方式确立合同时,仅需双方当事人均完成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使用指印,便可使合同正式生效。
然而,在签订协议前,倘若一方已先行履约并得到另一方的认可,那么即便尚未完成签名、盖章或使用指印等手续,此份合同也将视为有效成立。
此外,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类合同有明确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当事人却未能遵守这一规定,但只要其中一方已先行履约且得到了另一方的认可,那么这份合同同样会被视为有效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