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在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登记领证前所购置,且已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予双方共有的,或者是在婚后购置,但并未有任何明确声明表明该房产仅归某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况下,那么这部分房产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这部分房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协议具有优先权,如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