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债权担保事宜,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保证。
此种担保形式通常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依照约定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抵押。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即债务人或第三人无需转移抵押财产的实际占有权,仅需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即可。
再者,质押。
这种担保方式则是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实际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付给债权人掌控,以此来确保该动产或财产权利能够作为债权的有效担保。
此外,还有留置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其中,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定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提前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当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之后,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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