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施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明确界定的,同时也需要确保该债权已经到了应该被清偿的期限;
其次,债务人需表现出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这种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不能是专属性质的,即不能仅仅为债务人本人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