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欺诈罪的案例中,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进行调查审判时,常会涉及到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安全,因此这些机构有权对涉案者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这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犯罪嫌疑人体质虚弱且患有严重疾病以致无法独立生活;
其次,若案件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自身的婴儿,也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除此以外,对于可能被判以监禁或者社区服务的罪犯,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风险;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调查期限已经达到上限,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采取取保候审也是必要的。
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涉嫌欺诈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案件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况,可对其合理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若罪犯可能会被判处拘役、管制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的刑罚;
其次,若罪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次,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最后,若调查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采取取保候审也是必要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