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可根据需要进行重做处理。
在初次鉴定工作完成之后,若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方对于初始鉴定结论持有不同看法且能够提供合法的依据以及充足的理由,则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依法提出申请,并且由办案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或者重新鉴定。
在以下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资格;
鉴定过程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鉴定结果明显依据不足;
鉴定意见无法被用作证据使用的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应提交至办案部门,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会递交到负责该案件的部门,也就是交给承办案件的警官手中。
在重新鉴定时,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