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指出,对于不服所作出的判决,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申诉抗议的时间限制为法律生效后的十个自然日内;
而对于不服所作出的裁决,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申诉抗议的时间限制则为法律生效后的五个自然日内,自这两类司法文件送达到相关当事人手中之日开始计算。
同样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在针对刑事犯罪方面,无论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享有上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及近亲属,在得到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之后,亦可依法提出上诉。
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们同样拥有上诉权,可以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涉及到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