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实施诉前或诉讼保全而提供担保,无疑是其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责任与挑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而该担保的数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匹配。
尽管担保数额已经确定,但关于如何提供担保,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以现金形式提供等额担保;
若申请人选择以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则需确保该财产经过合理的价值评估,否则法院可能会要求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略高于保全金额。
在实践中,常见的可作为担保的其他财产包括房产、可出售的大型财产以及汽车等。
然而,由于汽车存在贬值及损失的风险较高,部分法院并不倾向于接受汽车作为担保物。
此外,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来提供担保,而部分法院亦允许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因此,总体而言,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担保、其他财产担保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三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