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办设立鉴定机构:
拥有符合实际需求的且适宜开展鉴定工作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专用场地;
具有合法有效的标识性单位名称以及稳定的常设机构地址;
配备有从事其业务领域鉴定活动所需的必要检测工具、实验设施及其设备;
需确立明确的鉴定服务业务范畴,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确保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活动所需的资金充足;
至少拥有三位以上具备相关资质与经验的鉴定人员;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
(七)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