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需涵盖的四个主要条件:
首先,该罪行的侵害对象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其表现形式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利用信用卡实施欺诈性地获取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是直接故意的心态,同时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