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对于普通的信用卡逾期违约行为,这仅仅是一种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金融债权纠纷,在诉讼的审判阶段或者审理过程当中,债务人有义务向法院充分表现出自己的还款意愿,同时尽早就同债权人——即银行进行协商,以期能够达成一份合理的还款协议。
然而,如果有人故意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七十条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当确认信用卡所欠的款项已经远远超出了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并且持卡人仍然有意愿偿还这些债务时,发卡银行有权与持卡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份个性化的分期还款协议。
但是,这份个性化的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有效期不能超过五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