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遭受工伤待遇之后,倘若伤势得到了相对稳定的阶段性康复治疗,即可尝试进行伤残鉴定程序。
具体而言,受伤员工本人或其家属,亦或是用人单位,均可向设立于各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而这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评估与判断,并给出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的伤势经过治疗后已经进入到相对稳定的阶段,并且可能会对其劳动能力产生影响,那么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应该由用人单位、受伤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设立于各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同时还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与员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都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