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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什么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什么担保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5-12 18:15:14 已帮助11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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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什么担保
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无疑是申请方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以及可能遇到的重大阻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关于担保数额的具体标准,虽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如何提供担保,却并未给出详细的指导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的法院往往倾向于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请求保全金额相等的现金作为担保,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财产担保,除非该财产已经经过了专业的价格评估,否则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略微超过保全金额。
在众多可用作担保的财产种类中,主要包括房产、可供出售的大型财产以及汽车等。
然而,由于汽车具有较高的贬值率及潜在的损失风险,部分法院并不愿意将其纳入担保范围之内。
此外,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来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法院亦允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
总的来说,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担保、其他财产担保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三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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