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的后续治疗阶段,当事人是有权主张误工费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计算得出。
其中,误工时长则依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判定。
若受害人为因伤致残而导致持续性误工的情况,误工时长可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然而,若受害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