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的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分子实施,旨在在资深紧急状况下,暂时剥夺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拘期限不可超过三十七天,若超过此期限仍未释放当事人,则构成违法行为。
此外,如果警方未能在此期间做出其他决定并继续对当事人进行拘留,那么嫌疑人和家属均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