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若当事人对此表示不满,有权提出申诉进行复议;
如若被害者对于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立案却未立案的情况持有异议,同样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诉求,由人民检察院依据职权要求公安机关详尽陈述其不立案的具体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经鉴定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并不成立,便会依法发出通知,指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在收到此通知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