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所需满足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的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则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再者,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无疑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具体而言就是破坏那些与交通运输安全息息相关且正处于使用过程中的交通设备;
最后,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需要通过使用各种手段去实施破坏行为,其程度上必须达到能让火车、汽车、电车、船舶以及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性。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