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次,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罪犯必须具有故意心理状态,不能存在过失情况。
再次,本罪对侵犯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最后,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