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被评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以下几项严格的条件:
首先,劳动者必须是在其工作时间前后,并且身处于与其职业有所关联的工作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车间等)中,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才可能会遭受意外事故所带来的伤害;
其次,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工作原因而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进行外出活动,那么在此期间,他们也有可能因为工作的缘故而受到伤害,甚至是在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
再者,如果劳动者是在其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内,因为履行职务的原因而遭受了意外事故的伤害,那么这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虽然并非直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受伤,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该事故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那么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