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寄存人在前往保管人处进行购物、餐饮、住宿等活动过程中,将其所携带物品放置于特定场所的行为,被视作保管关系的确立;
其次,保管合同可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形式,具体内容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
最后,当保管物实际交付到保管人手中的那一刻起,保管合同便正式生效。
所谓保管合同,即是指保管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为寄存人提供物品保管服务,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或者在寄存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归还保管物品的协议。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仅需将保管物的占有权移交给保管人,但并不涉及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转让,也就是说,保管人只能持有保管物,而不得擅自使用。
这便是保管合同的基本原则。
然而,对于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如消费保管,则需要另行考虑。
在寄存人方面,他们主要负有的义务包括:
(1)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2)告知保管人有关保管物的详细信息的义务。
而在保管人方面,他们主要负有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负责保管工作的义务;
(3)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在约定的期限结束后,或者在寄存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归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5)在第三方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包括:
①若第三方对保管物提出权利主张,除非依照法律程序对保管物实施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否则保管人仍需履行向寄存人归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若第三方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对保管物进行扣押,保管人必须立即通知寄存人。
此外,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①在保管期间,若因保管人保管不当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若保管属于无偿性质,保管人只需证明自身未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并非故意为之,即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