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并非拒载行为:
当车辆展示出停运标识(即暂停运营)时,驾驶员积极主动地招揽乘客,但在了解到乘客目的地之后选择拒绝搭载乘客;
若车辆正处于待租状况中,驾驶员在获悉乘客目的地之后做出拒绝载客之决定;
此外,车辆接收到调度中心通过电话进行的预约,但是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到达目的地且也未曾预先通知乘客,此类情形也不应被视为拒载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