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条例,对于个人所得税,其计税依据及税率如下所示:
首先是居民个人的综合性所得,该类收入需在年度内扣除60,000元基本生活支出以及特定项目的扣除款项(如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其他扣除项。
之后,应将最终剩余的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征税基数进行税务缴纳。
其次是非居民个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此类收入需在每个月的收入基础上扣除5,000元的基本生活支出,然后再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需要按照每次收入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是经营所得,这类收入需在年度内扣除成本、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然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接着是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若低于4,000元,则需扣除800元的基本生活支出;
若高于4,000元,则需在此基础上再扣除20%的费用,最后得出的数额便是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是财产转让所得,该类收入需在转让财产的收入基础上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然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这些收入均需按照每次收入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时需先扣除20%的费用,然后再计算收入额。
而稿酬所得的收入额还需进一步按照70%的比例进行调整。
另外,如果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且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那么这部分捐赠额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