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贷未能如期获得借款且已经签署电子合同的情况,并不需要偿还贷款。
众所周知,信贷协议只有在借款人实际收到贷款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若未实际收到贷款,那么此项协议即无效。
既然协议并未产生效应,借款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然而,倘若网贷机构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借款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