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一份合约通常涉及甲、乙两方参与者,因此这两方面有权在合约上分别加盖各自的印章以示确认。
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两个印章”。
然而,若在同一份合约中,某一方当事人擅自加盖了两个印章,尽管合约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该当事人确实具有合法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同时其中至少有一枚印章为真实有效,那么这份合约仍然被视为有效。
反之,若在同一份合约上出现了两个均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印章,那么这份合约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