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行为缺乏有法律效应的借据为凭的情形下,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来巩固自身的诉讼主张并获取有力的证据支持:
首先,可以提出证人证言作为佐证;
其次,提供相关录音、短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凭证等具有证明力的文件资料。
此外,还可以尝试与借款人进行和解协商,通过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其他形式的记录,以明确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或者通过向对方发送书面催款函,要求其签署确认书等方式,进一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