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所谓“探视权”乃指夫妇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后,未能承担子女直接抚养责任的一方,依据已签署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依法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系、面对面交流、互动以及短暂共同居住的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相关的时间安排,均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裁决。
当子女拒绝接受探望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申请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待子女消除内心疑虑之后,方可继续执行探望事宜。
同时,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子女的人身自由实施强制行为。
倘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那么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严肃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应义务。
如经过多次警告后,该方仍然拒不履行,则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手段予以惩戒;
而另一方亦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