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在终止营运或关闭之前未能妥善进行清算和注销程序,债权人有权将公司的股东、发起者或出资者作为被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在此情况下,若企业尚未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清算并注销,那么以该企业法人为主体方;
反之,若企业未经合法清算便已被注销,则应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者或出资者作为主体方。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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