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撤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所述:
根据法律规定,当男女双方以签署协议形式决定离婚并保持一年期限内对于财产分配问题产生异议,请求进行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时,当地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此项请求。
在此之后,由人民法院对整个过程进行审核,若未发现在订定财产分割协议之时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不当情况,则应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指出,如夫妻中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该方进行相应的惩罚,即减少其份额或者完全剥夺其财产所有权。
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