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针对那些故意实施如谋杀、强暴、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犯,在法律上会被强制性地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惩处措施。
此外,对于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分子,也必须依法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惩罚;
对于那些被判处在死刑或无期徒刑期间的罪犯,应终身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