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以进行调解操作。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司法实践中,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基于案件的实际状况,通过对等协商的手段,就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诉求达成共同的和解共识。
当当事人对于某一行政机关合理运用其法定裁量权所做出的特定行政措施持有异议,或者由于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纷争而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诉时,该机构有权根据自愿和平等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然而,行政复议调解并非万能,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适用于这一程序。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