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离婚协议的确可作为申请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事宜的有效证明文件之一,但这必须建立在双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婚姻注册登记手续并使离婚协议依法具有约束力这个大前提之下。
反之,如若当事人持有的并非具有法律效应的离婚协议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事宜,那么由于该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过户服务。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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