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速裁程序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程序仅限于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且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证据及材料确凿可信,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且自愿接受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和保护需要,速裁程序无法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