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应当经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则应由相关司法机关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依据具体财产状况,兼顾考虑子女抚养权、妇女权益及无过失方利益等方面因素进行裁决。
倘若夫妻其中一方因承担抚育子女、赡养老年亲属以及辅助对方完成工作任务等诸多义务而承受了较大的经济压力,那么此类夫妇在面临离婚问题时享有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权利,而另一方也有责任对此类请求予以合理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