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获得保释等待审判之后,最终的量刑仍将由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和裁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谓的“保释”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具有实体性质的司法手段。
因此,它不会干扰或改变法院对于本案的最终审理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此期间所遭受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能作为其服刑期的抵扣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