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对于再度提起财产分配诉求的合法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剖析。
若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财产分割的主张,这无疑是合法的。
然而,若过了这个期限,仅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此类主张才可能被视为合法:
首先,若在离婚当时,任何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或损坏了夫妻之间共有的财产;
其次,假设有人恶意制造债务,意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
最后,假如存在婚内未涉及且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后悔,并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过法院审理后,若未能发现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则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