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关系解除之际,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通常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种是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
第二种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裁决。
首先,针对共同财产分割事宜,男女双方都享有自主选择权,即他们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协商确定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双方既可协议约定将所有的共同财产交于某一方单独拥有,也能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公平的划分。
其次,若男女双方在进行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项争议便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其依据相关的法律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定。
为此,我要强调的是,大多数人都会理解并接受的是,在面对婚姻破裂的情境下,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首要之务便是男女双方应依照自愿原则,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自行协商解决此类问题。
然而,如遇无法协商解决之事,则应转由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的法律原则,以及保护子女权益和维护女性权益这两项基本原则进行严谨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