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有效地避开成为信用卡诈欺案的嫌疑犯,我们必须先详细理解和掌握关于信用卡诈欺罪的各项定义与构成要素。
信用卡诈欺罪乃是一种犯罪行为形式,其主要特征在于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具体方式包括违反信用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凭借信用卡进行的各种偏离正常操作的诈骗活动,并最终取得了较大数额的财物。
而这里的“信用卡”,通常是指那些经过伪造、废弃或者未经授权使用的信用卡,甚至包括以恶意透支等不当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情况。
在信用卡诈欺行为中,常见的情形如下所示:
通过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
将已过有效期或因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失效的信用卡称为作废的信用卡,这类信用卡也可以被用于实施诈骗行为。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这是指非持卡人假借持卡人的名义,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最后,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也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欺行为,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