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诉条件的明确要求如下所述:
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经审查后,觉得本级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应当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
而作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查证属实其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并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同样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