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动犯”与“行为犯”这两个术语所代表的概念以及它们各自设定的“既遂”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说,“举动犯”是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一种犯罪类型,其中,行为人一旦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即被认定已经完成犯罪,即告“既遂”。
相比之下,“行为犯”则是指在基本犯罪构成中并不要求必须出现危害结果,只需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一经结束,基本构成要件便已完备的犯罪类型。
在“举动犯”中,行为人一旦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即可视为“既遂”;
然而,在“行为犯”中,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特定程度时,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