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共享汽车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公司应当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需购买交强险,而共享汽车亦无法例外。
因此,负责运营共享汽车的相关机构必须为所投入使用的每一辆汽车投保险种涵盖交强险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以便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有效的理赔处理。
在此特提醒各位,若相关机构未能按时投保,则须自行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当交强险的理赔金额无法满足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时,应由各相关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按照50%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共享汽车的运营机构存在过失行为,例如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该问题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