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延续期间,如若出现个人负债的情况,通常是无需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
但需要明确的是,在此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中,使用其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金额而产生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负担,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债务已被投入和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