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其核心犯罪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从主体层面看,要求参与者具备一般的社会行为能力;
其次,在行为的客观表现上,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体现为编造和传播有关证券或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第三,从主观心理素质来看,每一次的犯罪活动都必须展示出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具有直接故意性,而非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最后,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