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儿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可以进行合法变更的。
而有关变更儿童抚养权的方式上,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然后进行变更。
若对方对此表示赞同,则抚养权的变更便可顺利完成;
但如若对方持反对意见,除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再继续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