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其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对于各类著名历史遗迹及自然风景区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的严格管理制度与秩序;
而在具体的客观行为上,则需要表现出蓄意破坏、损坏或毁灭由国家依法保护的各类历史建筑、文化遗址以及自然景观等具有重大文化和历史意义的名胜古迹,并且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本罪;
至于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成立还需满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述名胜古迹造成损害,却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即存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