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要素: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构成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具体而言,凡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此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这类犯罪者被称为一般主体。
2.主观层面:
持卡人在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主观心态属于故意,并且这种故意必须是直接的。
也就是说,他们在主观上意图通过某种行为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此外,主观上并不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犯罪以及间接故意犯罪均不构成该罪。
3.客体要素: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信用卡管理制度;
第二个则是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要素:
从客观角度来看,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取他人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