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缓刑考察期,依据原判刑期上下浮动一年为限,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由于该罪的成立将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支付罚金。
根据现行法规,对于拘役的缓刑考察期限应设定在原判刑期之上,一年以内,且最低不少于两个月。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察期应当设置在原判刑期之上,一年以内,但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察期则应设置在原判刑期之上,五年以内,但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考察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
(2)醉酒驾驶机动车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
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本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审判尺度可能因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这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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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