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税款所使用的完税凭证涵盖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的各类完税证书、税收缴纳凭据、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及其他形式的完税证明。
这些完税凭证作为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纳税人开具的专属凭证,具有专票专用、按序填写、一税一票等特点。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