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应该立即解散:
(一)即在预期的合作期限到期后,各合伙人共同做出决策不再继续经营该企业;
(二)当合伙协议中预定的可能导致解散的特定事项发生;
(三)在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下,决定解散企业;
(四)当合伙人数量低于法定最低数额且时间超过三十天未能得到补充;
(五)当合伙协议中所设定的经营目标已经达成或已经无法实现;
(六)该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颁发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被政府部门勒令关闭或被撤销;
(七)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企业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